院党字[2002]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基层工作的领导,加强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的基层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党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三条 院属系(部)级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述两级基层党组织都要紧紧围绕学院和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带领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7人组成,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人。
第五条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系,7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部门均应设立党支部,人数较少的可成立联合支部。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六条 系(部)的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党员人数较少的可以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第七条 系(部)及有关单位暂不具备成立党的总支部条件的,设立直属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履行总支、支部的双重职责。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 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本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院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事宜。
4、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指导和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和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6、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7、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2、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领导并做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并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党的作风建设。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别要加强党员的理想信念和党员的先进性教育,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指定专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重点进行帮助。坚持定期考察,入党前进行教育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等制度和做法,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5、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关心、了解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主要职责:
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教师党支部负有重要责任,教师党支部除了要履行好上述职责外,还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教师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2、加强对教师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师德建设工作,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积极认真地做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
3、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学院党政工作特别是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总支和上级党组织反映。帮助教师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4、经常与系(部)领导和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系(部)和教研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决定教研室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学生党支部负有重要责任。学生党支部除了要履行好上述党支部的职责外,还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2、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3、注意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对学生中的错误言论和不良习气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正确引导,团结和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
5、大力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发展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大培养、教育力度,按照党的发展方针和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6、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学生会和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二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党员意识,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组织党员参加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议,定期召开总支、支部委员会和民主生活会,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定期分析和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学习情况和生活情况等),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认真做好党员的党籍管理和党费的收缴及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指导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中青年教职工和青年学生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学院的《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发展手续,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十五条 各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建立业余党校,业余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或所辖单位和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总支和支部两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宗旨、性质、作风纪律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中国近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帮助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共产主义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党员和群众清除思想障碍,架设思想桥梁,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
系(部)党组织还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引导和帮助青年学生努力做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坚持学习科技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各系(部)党组织应逐步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系(部)的专职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逐步配备到位。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党总支、党支部两级党组织应健全、坚持和落实好以下制度:
1、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度。总支、支部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书记和委员要按照分工,明确职责,做好工作,并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重要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实行表决,作出决定。
2、“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即党总支(党支部)党员大会、总支(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总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总支、支部委员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不划分小组的党支部)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上述“三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随时召开。党课一般每季度上一次。
3、民主生活会制度。总支、支部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并组织安排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总支和支部委员既要参加总支和支部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又要以一名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每次的民主生活都要认真准备,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政治性和原则性,真正达到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团结、解决问题的目的。
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党总支要进行指导和把关,评议中要抓好思想教育、民主评议、组织处置、总结整改等关键环节,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评议的质量和效果。
5、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总支和支部两级党组织都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目标之中,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具体任务,明确有关职责,保证实施措施。
6、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党员学习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班子要坚持好中心组学习制度,同时,要按规定组织好党员的学习活动。学习形式要多种多样,要理论联系实际,确保学习效果,并且要定期总结和检查学习情况。
7、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总支和支部要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联系人等制度和形式促进党员联系群众,密切党群关系,帮助群众解决各种思想问题和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8、交流谈心制度。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到群众中去,与群众进行交流谈心活动,以便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情况,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促进团结,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稳定。
9、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及管理制度。总支、支部要定期召开各级会议,研究分析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实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档案,制定年度组织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除了定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学习和指派专人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外,每年至少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10、党总支(支部)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制度。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依据学院的《党总支(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每半年对总支(支部)工作进行自查一次。学院每年组织检查考核一次。
11、请示报告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般应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每年书面报告一次,有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党支部一般应每季度向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每年书面报告一次,有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支委会每半年向总支(或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矛盾时,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