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3-01   浏览次数: 10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使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并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按计划发展和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根据我院党员队伍的实际情况,今后一个时期,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学生和中青年教师中,以逐步改善我院党员队伍的年龄结构。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员标准和严格按照有关发展程序进行,在院党委和组织部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把发展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第二章 发展党员的标准

第五条 发展党员除了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外,还要注重掌握发展对象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三)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勇于进取,以身作则,在学习、工作、生产等方面起骨干作用,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四)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五)顾全大局。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甘愿牺牲个人利益。

(六)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团结同志,作风正派,表里如一,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七)本人政治历史清楚。

第六条 对有下列问题之一者,不能发展

(一)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教育、培养与考察,不符合党员发展程序者;

(二)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党的知识欠缺者;

(三)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四)在经济、廉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有问题或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者;

(五)在学习、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者;

(六)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不良表现,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者;

(七)参加非法团体或非法政治组织者;

(八)党内外群众对某方面的问题有较大反映者;

第三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第七条 发展计划的制定、上报与管理

(一)总支、支部于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培养与发展计划,并报组织部备案,由组织部汇总报市委组织部。凡未列入计划的,除个别有突出表现者外,一般不予发展。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上报的发展计划要具体详细。

(二)对发展计划实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根据每个人的表现和变化情况,年中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组织部。

(三) 组织部要对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宏观控制和检查指导。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入党积极分子在写过入党申请书的人中产生,其确定程序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凡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本人的自然情况,履历、政治历史、奖励和处分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的自然和政历等情况;二是本人对党的认识、要求入党的动机和对入党的态度;三是本人的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离党员标准还有那些差距,今后如何努力等。

(二)党小组或团组织根据申请人的表现情况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三)党支部委员会经过认真考察、衡量和审议,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组织部备案。党总支下属的党支部要经总支审批。

(四)党总支和组织部接到党支部上报备案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后,如无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党支部下发《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由党支部负责按表内规定的项目填写和保管。

(五)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自愿申请入党,对党有一定的认识,懂得党的基本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响应党的号召,对党忠诚老实,学习、工作表现较好,积极靠近党组织。

(六)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应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考察期原则上不少于半年。个别表现很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

(七)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一般情况下应每年搞两次,分别于年中党员发展计划调整前和年末制定次年发展党员计划前。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与考察

(一)教育内容: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培养教育方法

(1)指定专人培养,对每名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都要选派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

(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如参加必要的党员大会、党日活动、听党课、以及参加入党宣誓和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等;

(3)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4)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其他有关情况,定期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5)定期培训,党支部和党总支要定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学习培训,上党课;

(6)党校教育,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院党校培训班,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集中培训完毕前要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党校集中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三)考察的内容: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和学习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是否真正端正了入党动机,具备了党员条件。

(四)考察的方式主要有:

(1)日常考察:即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考察其表现;

(2)任务考察:即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任务观其表现;

(3)活动考察:即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的一些活动,以了解他们的心得体会、思想反映和具体表现;

(4)关键考察:即观察和了解其在关键时刻和大是大非面前的态度和行动;

(5)定期考察:即定期对其学习、工作、思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
   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按照《细则》的要求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整体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并按规定由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支部分别及时地如实填写考察意见,针对培养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和调整积极分子队伍。

(五)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学习进修、毕业分配后的继续教育工作
   凡离校或暂离校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积极分子,原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将培养材料交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继续培养,暂离校时间在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积极分子,原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向其所去单位党组织了解其表现情况,做到不间断培养。
    第十条 确定发展对象、政审、公示、预审

(一)确定发展对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长、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是团员的须经团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方能列为发展对象,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的“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一栏,本人要写自传和自我鉴定。

(二)政治审查

1、政审内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2、政审方法:同发展对象谈话;查阅档案;函调;派人外调。

3、政审要求:全面了解情况,不带框框,不搞先入为主,不偏听偏信;保守机密,不随意外泄政审情况;工作严谨,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调查情况,不随意扩大政治审查的范围。政审人员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担任。

(三)公示

1、公示时间: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发展对象审查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门预审之前,公示期限为10天。

2、公示的内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何时申请入党、何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何时确定为发展对象、政审培训情况、奖惩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

3、公示的程序和方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发展对象审查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门预审之前,拟制公示通知,发至有关党支部(直属党支部不需此程序)。党支部以公布拦或会议通报等方式向党内外群众公示,广泛接受党内外群众的评议监督。公示期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设立公示信箱和监督电话,指派专(兼)职组织员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4、公示意见的处理:公示期限内,如有不同意见,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采取口头或署名书信等方式向支部、基层党总支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映。公示结束后,接受群众反映问题的党组织要及时认真梳理反映问题类别,记录归档。对反映情况空泛,无具体线索的一般不予调查核实。对反映的实质性问题,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对象没有反映或有反映但经核实无问题的,经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预审同意后,由党支部适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入党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实者,轻则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暂缓发展;重则取消发展计划,近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对有违法、违纪行为问题严重的要移交纪检、司法等有关部门查处。

(四)预审

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学生由院学生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预审;教职工由院党委预审。

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其中含确定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意见、团组织推荐意见);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获奖荣誉证书;学生应有各科学习成绩及所在班级综合考核名次等;教职工应有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实绩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但须经本人同意)。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以及民主评议后的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和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详细地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已被确定的发展对象,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议。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为

(1)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的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四)上报审批

(1)上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需此程序)。支部大会通过吸收申请人入党后,党支部要将入党申请人的一系列材料整理好,报党总支审议。

(2)党总支审议。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召开总支委员会对支部大会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后要将全部材料及时报组织部。

(3)组织员谈话。组织部接到总支(直属支部)上报材料后,要及时安排组织员同申请人谈话。组织员谈话前要对申请人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谈话后,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4)党委审批。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等。审议后,由党委组织部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总支(支部)。

(5)支部公布结果。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准通知后,应及时找本人谈话,并根据情况,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宣布或张榜公布。

(五)入党宣誓。新被批准的预备党员必须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入党宣誓仪式由支部(或总支)集中举行,也可由院党委统一组织举行。

 其程序为:

(1)奏《国际歌》;

(2)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

(3)书记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4)党员代表讲话;

(5)新党员(或代表)向党表决心。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 教育、考察的方法

(1)对于新被批准接收的预备党员,党总支(支部)应及时同其进行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从何时算起,编入哪个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要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的方向,并分配其一定的工作任务。

(2)由入党介绍人、党支部(党小组)负责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培养和教育,并按学期对他们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3)坚持汇报制度。预备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以便于党组织教育和帮助。

(二)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和程序

(1)本人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及时主动地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为:自己的入党时间,什么时候预备期满;总结和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及改正情况;尚存在的不足;今后的打算等。

(2)支部大会讨论。支部收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后,要根据预备党员的表现和条件,在综合考察分析的基础上,按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对于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大会决议要报党总支审议和院党委审批。

会议的议程为:预备党员汇报一年来的表现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培养教育情况并表明意见;支委会介绍考察情况和转正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作出决议;申请转正预备党员表态。

(3)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经党总支审议(直属党支部不需此程序)后,将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核,而后提交院党委讨论。院党委批准后,由组织部填发通知书,通知有关支部,党支部书记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三)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交人事处或系党总支(支部),分别存入教工或学生档案。

学生党员毕业或教工党员调动工作,应将其组织关系和档案及时转至所去单位。对预备党员因故未能在校转正的,应将其全部入党材料转至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章 纪律监督与处分     

第十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遵守本文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允许用不正当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二)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

(三)不准临时决定发展某人;

(四)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五)不准个人许愿、说情送礼、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六)不准阻挠、刁难党员群众反映问题;不准透露反映意见人的姓名及反映内容;

(七)上报的材料要客观、真实,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第十四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以下监督制度

(一)党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党员发展工作中的检举、申述,制止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党委批准执行,组织部门承担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发展党员工作,受全校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如发现有违纪行为,可向党委和组织部门检举、揭发,组织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分管党建工作的同志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如发展的新党员不合格,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入党手续不完备,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分管领导)负责;组织部负有指导、检查责任。

第十六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而且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Copyright ©1996-2020 zzhb.jsviat.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组织部 苏ICP备11021512号-003 技术支持: 信息与网络中心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学苑路26号 邮编: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