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08-11-30   浏览次数: 13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制度,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和规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支持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和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制度。重要问题在决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必要的酝酿协商。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磋商,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四条  会议对重要事项应议而有决,并按照分工范围明确责任,抓紧落实。凡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如果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相应会议进行复议,也可由该会议主持人征得多数与会同志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需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五条  尽量精简会议,少开会、开短会,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均应经分管领导和部门做好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重要的议题一般应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会前发给与会人员审阅、思考和协商。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或决议执行通知单。

   第六条  会议讨论的需要保密的内容,除经研究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要严肃保密纪律。

   第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议事时,凡涉及领导个人及其亲属的岗位调整、职务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等问题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章  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议在党委书记(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下召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决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和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案及措施。

  (二)学院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事项。

  (三)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学院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配备、定员定编和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五)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基建、后勤、产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院党委和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全院性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及其主要成员的确定和调整;审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定与废止。

  (九)学院与海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如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与校(境)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院领导出国等。     

  (十)其它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议题需经过论证和确认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程。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议题,属行政工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一般由院长在会前提出。属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由书记办公会研究审议,一般由分管书记在会前提出。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或在党政联席会上汇总,由书记(或指定的副书记)审核后确定。凡未经会前审定、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临时会议,概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第十一条  党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办主任(或副主任),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分别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进行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重要干部的任免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后由党委办公室向其通报党委会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党委会的决议一经作出,本着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的同志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和执行情况,应根据要求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三章  院长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研究和决定日常工作的会议。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院长在党委领导下,依法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和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组成,监察处(室)长(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党委、纪委领导同志也可参加会议。其它与会人员由院长确定。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决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落实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研究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

  (四)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技规划、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讨论落实建立以院长和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六)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兴办产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讨论决定有关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办法。

   (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完善和调整行政机构,健全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八)审议决定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系部处室的重要工作汇报。

   (九)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和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职能部门向分管院长提出需要讨论问题的建议,分管院长、院长助理报院长,在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由院长确定。议题确定后由院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由院长决定。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需要决议的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各分管副院长、院长助理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和结果应按要求向院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党政领导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沟通信息、互通情况、磋商学院重要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沟通协商后,或调查研究,分头开展工作,或为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作准备。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院长助理等组成,也可视学院情况增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列席人员由书记和院长确定。议题由书记院长商定。其他成员可向书记、院长提出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的建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议决范围:     

  (一)院领导分别通报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以及认为大家应当了解的其他重要问题,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教职员工的调进调出和急需人才的引进工作。

  (三)有关教职工的奖惩、聘用、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工资调整等情况。

  (四)讨论处理有关突发性事件。

  (五)确定主要会议及全院性大型活动的安排。

  (六)其他需要在党政联席会上议决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每周一上午召开;党委会每单周二(按教学周次,下同)上午召开;院长办公会每双周二上午召开,如有变动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提前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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